#周易的刑法教室04
大家好,我是周易。今天我們來講一下過失犯不法構成要件的審查時,同學常常會面臨抉擇之處:究竟要用「客觀注意義務」,還是要用「製造法所不容許風險」(也就是客觀歸責理論的下位概念)來詮釋會比較好呢?
關於此問題,王效文老師近期文章指出,應以前者(客觀注意義務)為斷,理由在於,相較於德國刑法,我國刑法第14條第1項已經針對「應注意」和「能注意」的概念進行規定。詳言之,所謂「應注意」,係指「客觀注意義務」,即一般化的標準,放在不法構成要件審查;而「能注意」則指「主觀注意義務」,放在罪責審查。兩者相呼應,可以合理說明過失犯的成立要件。(註1)
另外,王老師的文章也提到,「客觀注意義務」和「客觀預見可能性」這兩個概念,不能分開審查,兩者具有緊密連結,因為客觀上可否預見,即是從一般人的生活經驗來看,個案應履行客觀注意義務的行為人,於具體情形能否履行客觀注意義務而言。(註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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註1:整理並改寫自王效文,過失犯一般化與個別化的標準,月旦法學教室第221期,2021年3月,頁55-57。
註2:整理並改寫自王效文,過失犯一般化與個別化的標準,月旦法學教室第221期,2021年3月,頁54-55。
#圖示的文字是周易老師手寫的😂